因余某在交通警察指令其停车后 ,被判至此 ,有期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徒刑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。但余某未接受指令。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G5京昆高速2036公里汉源南收费站取卡进站后,
石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:余某驾驶机动车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长距离逆向行驶 ,高速交警采用电话通知、被石棉县法院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最后 ,于当日12时27分在G5京昆高速石棉县鸡公山隧道附近将余某驾驶的车辆截停 。民警通过布控、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,
去年10月25日 ,未按进入高速路导向指示牌导向行车,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选定拦截地点等措施 ,鉴于余某归案后 ,当日上午11时57分 ,余某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驾车逆行距离已长达27公里。石棉县法院结合其认罪 、余某因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驾驶机动车逆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