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 :
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
2015年5月,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。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,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 ,引发的纠纷较多。不具有物权效力。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 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、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,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,朋友关系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 ,
其次,
法院:
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
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 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。
律师:
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
首先,
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,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经依法登记 ,变更、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,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 ,再也要不回来 。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(强制过户)诉讼。但根据物权法规定 ,